曝光!浙江省舟山市公布一批民生类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06来源: 首页-沐鸣2注册-登录平台

  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亮剑2023”、“守护民生 护航经济”综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类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2年10月28日-2023年1月1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7家房产电销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违法系列案件,共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起,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广泛反映的经常接到房产推销骚扰电话的问题,组织开展了打击房产电销企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先后查获当事人在内的房地产电线家,涉案房产推销电线余万条。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批量自动盲打电话方式推销房产,即使用电脑软件批量获取消费者电话号码,通过电脑端网页自动拨号系统将所取得的电话号码批量自动拨号,接通后由工作人员推销房产项目等商业性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023年3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定海区小娟电瓶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待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明显超长,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遂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电动自行车改装配件,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机构检验,电动自行车多处尺寸限值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7家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37件,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接到举报,会同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爱马仕国际、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辖区7家珠宝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假冒宝格丽、爱马仕、香奈儿珠宝饰品共21件及包16只等,遂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购入并对外销售假冒首饰制品及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向某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肾宝片2盒,炮王19盒,蚁力神5盒,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若干肾宝片、炮王、蚁力神等预包装食品。经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上述被抽检的肾宝片、炮王、蚁力神中含“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经查,当事人向某于2022年4月份左右,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肾宝片、炮王、蚁力神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0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岱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江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稻杂交种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制假窝点4处,涉案案值预估达到2000余万元。

  2022年10月10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举报,该公司的“宏发”图形注册商标被他人非法假冒使用,经查,2022年年初岱山县秀山乡某家庭农场经营者委托孙某某,向当事人以30元/斤的价格购进“宏发”牌水稻杂交种5200斤,共计支付货款156100元。截至被查获,上述“宏发”牌水稻杂交种均已用于种植和其他用途,未留有库存,也无法提供外包装。根据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涉案的“宏发”牌水稻杂交种不属于其公司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2023年6月2日,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嵊泗县伟达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482瓶,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其外包装与真品有异,涉嫌假冒,遂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取利润,在明知道网络商铺进货价格与市场进货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仍通过淘 宝平台、微信分三次购入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120箱,共1520瓶,尔后在店内加价销售。经鉴定该些“牛栏山”陈酿白酒系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3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对舟山市新城玖泽茶叶店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和发布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茶叶14种239饼饼茶13盒饼干茶、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罚款4.6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写有含疾病治疗、预防等广告内容。另发现无厂名厂址的各类茶饼、饼干茶及未包装裸茶饼、饼干茶、各类包装纸、圆背贴纸、打码机、自动连续封口机等。当事人未经登记使用自购包装纸将自产裸装茶饼进行包装,并将原料制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至包装纸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和发布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普陀山合意食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当事人普陀山合意食府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其所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自2023年年初开始,当事人在经营中将店中标称的海鲜“红鱼”(学名“眼斑拟石首鱼”,外形与大黄鱼相似)当做“黄鱼”向消费者出售,且记录在点菜单上的品名均为黄鱼。另查明,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上所销售的338元的餐饮套餐中,点击其中菜品“葱油黄鱼”后,跳转的详细介绍页面显示的菜品品名为“葱油大黄鱼”;而该菜品的实际使用鱼类为鲈鱼或者小梅鱼,并非大黄鱼。当事人自2023年年初开始的经营中从未进购过养殖大黄鱼和野生大黄鱼作为菜品经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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